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保障等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综合治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规定。
一、在咸宁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由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等人组成的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立学校治保会负责日常社会治理工作。
二、成立以保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治保小组,消防小组和各方代表组成的调节小组,认真开展有关工作。
三、制订法律宣传工作计划,通过各种渠道,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制定全校和各有部门的治安保卫和防火、防盗制度,并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校内各单位每年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校内各单位的领导应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岗位职责和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七、校内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单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二)学校重点部位要加强治安防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不得麻痹大意。
(三)加强本单位的人员管理;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学校保卫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物资,协助有关部门侦破处理。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二)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